案例一:航天宏图【实际控制人为中科院研究人员】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宏图,股票代码688066),发行人系由宏图有限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3月22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91110108671708384H的《营业执照》。公司主营业务为国内领先的遥感和北斗导航卫星应用服务商,致力于卫星应用软件国产化和卫星应用软件产业化,研发并掌握了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平台和核心技术,依托平台为政府、军队、企业提供系统设计开发和数据分析应用服务。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燕女士,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227××××,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经济学专业毕业;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任公司董事长,1997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现任工程师。于是监管机构就张燕的兼职情况作出如下问询:(1)张燕在外创办任职及创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政策;(2)是否与任职单位约定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如有,请披露并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形。律师回复意见:(1)张燕在外任职及创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政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燕自1997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国科学院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对外投资与兼职的规定和政策,具体内容如下: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八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③《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的相关规定A.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B.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④《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长助理、内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人员)。第三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位于本领域期刊的前列,下同)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四条:单位正职(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下同)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有关领域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第八条:单位中层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⑤《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职职工兼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我所“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从事有关领域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第五条:所领导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经院方批准,可在本单位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代表出资方从事非经营管理性兼职活动。经律师核查,现行规定中仅对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含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长助理、内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中层领导人员)或骨干人员的对外投资及兼职作出限制,对非领导和非骨干工作人员的对外投资及兼职并无明确限制。就张燕对外投资及兼职事宜,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已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张燕自1997年7月起在我所工作,现为我所地图室工程师。在我所工作期间,张燕未担任任何领导职务,未承担我所科技专项工作。张燕于2008年1月创办并持股北京世纪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整体变更为“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担任北京世纪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华迪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燕上述持股及任职不违反我所的规定。”(2)张燕是否与任职单位约定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如有,请披露并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形。根据张燕出具的书面确认,张燕未承担任职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科研工作,其与任职单位未就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进行特别约定。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已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张燕在本所任职期间,未违反本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我所与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涉及保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案例二:中国通号【兼职豁免】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通号,股票代码688009),2010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设立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0】1492号)批准,由通号集团、诚通集团、中国国新、国机集团,以及中金佳成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78981.9万元人民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在中国从事轨道交通控制系统工程。尹刚先生,56岁,自2015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总裁,主持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2017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自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兼任通号(北京)轨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12月至2015年5月,尹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其间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兼任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尹先生自2017年6月起担任通号集团总经理、董事、党委副书记,自2001年8月至2015年5月,担任通号集团副总经理;自1996年12月至2001年8月,历任沈阳铁路信号工厂(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副厂长、厂长。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的总裁尹刚自2015年5月起担任发行人总裁。2017年6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任字[2017]79号任命决定文件,任命尹刚为通号集团董事,提名其为通号集团总经理,2017年6月26日,通号集团第一届董事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尹刚为通号集团总经理。监管机构就尹刚的兼职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提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申请豁免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复函》。就上述人员任职情况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答复: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说明,律师就发行人总裁尹刚担任控股股东总经理事宜是否符合前述规定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律师认为:(1)中国通号合法独立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相关资产。中国通号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中国通号总裁尹刚在控股股东担任总经理外,中国通号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中国通号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中国通号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中国通号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国通号依法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中国通号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战略、财务、业务等职能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中国通号独立从事《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中国通号为通号集团下属的核心主业经营主体,同时也是通号集团控制的唯一上市公司,通号集团的主营业务主要通过中国通号及控股子公司进行。通号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生产零配件(如变压器、线圈、单元控制台)及提供后勤服务,以及提供物业租赁服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一致且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量比较占比极低,且通号集团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执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中国通号与通号集团的关联交易已经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签署了关联交易协议,通号集团已经出具承诺严格遵循中国通号的关联交易制度。此外,通号集团、尹刚已就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和不损害中国通号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出具书面承诺。发行人上述总裁兼职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就发行人总裁尹刚担任控股股东总经理事宜,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提请对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整体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豁免的函》,“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经研究,现提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豁免对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出具《关于申请豁免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限制的复函》(上市部函[2019]321号),“对尹刚同志同时在通号集团和中国通号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持异议。”因此,发行人总裁尹刚担任控股股东总经理事宜已得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国务院国资委等监管机构的认可和豁免。综上所述,律师认为,中国通号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通号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通号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中国通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且发行人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就发行人总裁兼职事项的豁免,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者认为不宜参照适用总经理兼职豁免。
“月盈则亏,水满则溢”,盈利的经销商不追求一时的高利润,而是深耕持续盈利的基础,确保基业长青。(1)盈利的经销商都以打造持续交易为基础盈利的经销商都以打造持续交易为基础,不追求一时的利益。首先,在质量控制上确保新车100%三次PDI(入库、出库及质量)检验、确保100%原厂配件、确保维修后三级质检、确保人员服务质量、确保投诉响应回馈机制。其次,在消费回馈上,设计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的会员制度,确保忠诚客户享受更高实惠,营造客户持续交易的氛围。在营销包装上,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的同时,确保加装产品的质量保证。台塑集团创始人王永庆15岁小学毕业后,到一家小米店做学徒。第二年,他用父亲借来的200元钱做本金自己开了一家小米店。为了和隔壁那家日本米店竞争,王永庆颇费了一番心思。当时大米加工技术比较落后,出售的大米里混杂着米糠、沙粒、小石头等,买卖双方都是见怪不怪。王永庆则多了个心眼,每次卖米前都把米中的杂物拣干净,这一额外的服务深受顾客欢迎。王永庆卖米多是送米上门,他在一个本子上详细记录了顾客家有多少人、一个月吃多少米、何时发薪等。算算顾客的米该吃完了,就送米上门;等到顾客发薪的日子,再上门收取米款。他给顾客送米时他先帮人家将米倒进米缸里。如果米缸里还有米,他就将旧米倒出来,将米缸刷干净,然后将新米倒进去,将旧米放在上层。这样,米就不至于因陈放过久而变质。他这个小小的举动令不少顾客深受感动,铁了心专买他的米。营销的本质就是打造持续交易的基础,100多年前王永庆从这家小米店起步,最终成为今日台湾工业界的“龙头老大”,对今天的经销商运营依然有借鉴意义。(2)盈利的经销商都有应急管理预案一年有四季轮换,市场有淡旺季,经济有周期循环,产品有上、下市档期。汽车作为大件消费品,受经济大环境与市场小环境影响在所难免。一家盈利的经销商面对经济下滑、市场波动带来的挑战都有自己的应对方策。盈利的经销商以更成熟的心态来应对市场波动,团队在不利的大环境条件下,反而愈战愈勇,更加团结协作,在心态调整上更胜一筹。在业务运作上更加主动作为,锁定目标,走在市场前面,充分展现团队优势,抢占因受市场因素下滑的其它经销商份额,把成功的喜悦留给自己,把失败的悲伤留给因市场下滑而抱怨的竞争对手。除了市场风险,经销商还面临融资、税务等财务类风险,安全事故、客户纠纷、劳资纠纷等法律类风险……盈利的经销商都有风险管控机制与应急预案,冷静理性应对,确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运营。当然,关于盈利经销商的个案研究将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非几千字短文所能涵盖,本文列举三大相似点并不能完全概括盈利经销商的特征。总之,盈利经销商以自身沉淀与创新形成的核心竞争力,值得所有奋斗着的经销商学习借鉴。
何为冥想?它又有何意义或作用?为何要进行冥想?冥想是纯粹的精神体验之旅。它突破名词、概念、语言、文字、思想的外衣,直接接触、看到、体验事物的精神的存在,即事物的本质、属性、内涵、功能、意义等。平时,随着阅历的增长,尤其是经历的困难、挫折的增多,获得了很多人生或工作中的感悟。比如你在淘宝开了一家卖当地土特产的网店,净利润有10%。第二年,同村其他人陆续又开了50家销售相同土特产的网店。很快,你的净利润只有2%左右,甚至很多时候不得已赔钱销售。在某一刻,你切实感悟到价格战的危害,以及价格战的形成过程、根源。这不再是教科书上写的或老师讲的价格战的概念、思想、理解、认识,而是看到了、接触到了价格战这个事物自身,即本质,同时也看到了价格战的危害、产生根源的事实本身。当然,看到了本质后,带来了内心关于销售、营销的认识的彻底的革命,完全不同的行动自然就产生了。比如那家土特产的网店就绝不会参与类似“双11”这样的促销活动中,这不仅没有了利润空间(即便没有了利润空间,还是有妥协和虚假的做法的,比如先提价再降价促销),而是知道价格战的危害,开始考虑差异化,思考如何打造品牌,以及在产品上下功夫,等等。冥想,意味着可以突破价格战的概念、思想而看到价格战自身,但无需通过类似开网店这样的亲身的、多年的经历(当然还得是惨痛的经历),还要靠碰运气在某一刻自己可以顿悟到,而是只要坐下来,在完全的清净、宁静中,沉思价格战这个事物。这是完全的精神之旅,不在物质世界之内。对,这就是冥想的意义、作用所在。我们不必是一个每天炒菜会用到酱油的主妇,就可以在冥想中知道她对酱油的看法、需求、不满意、态度、期望、情感,等等。当然,也可以知道任何一类人的看法、态度、期望、不满等,比如白领人群或者有疾病的人群。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在炒菜时对酱油的根本性的看法、期望,即使这些看法也许人们自己并未意识到,甚至不赞同,但是那是对他们有益的、最适合的、最恰当的看法、态度。这意味着在企业经营中的创新和正义。这是何等的重要和有意义啊!因此,冥想,就是超越、跨越物质世界的经历,而直接进入、接触到、看到、感悟到事物的精神,即事物自身。比如对品牌的概念、解释、认识、思想,并不是品牌这个事物自身。品牌自身,需要内在的体验才能感知到,这就是冥想。不过,需要澄清的是,冥想并不是想象、白日梦、幻想,以及自以为是的观念、看法、态度或者自己视角的经验。区别在于,冥想中所见乃产生于头脑、思想、意识完全停止后的寂静之中。这就是为何我们感到顿悟、感悟是无法言传的,即在感悟那个时刻是无思想、无语言的。比如一个带着强烈的竞争意识(即丛林法则)的人,会把“双赢”看作是虚假的、不切实际的、礼貌的托词,他自己也不会真的去实践“双赢”的策略;而一个弱者,就会大力赞赏“双赢”,他只是在利用“双赢”保护自己。而在冥想中,看到的是“双赢”自身。那么,他的行动也许总会考虑到自己给对方创造了什么价值,以及会对对方没有给自己创造价值而带着正义感去谈判(尽管他可能是弱者一方)。这不是破釜沉舟、自杀式的行动,而是正义下的行动,他会得到公平的结果的。这是大自然的规律。这样的行动,就是一个人看到了“双赢”自身之后的行动,也就是看到了“双赢”自身之后的表现、明证。何不去尝试冥想:生活、学习、工作及一切的人生问题。
在笔者10余年的营销咨询生涯中,服务过大量的新品上市企业,因为看到太多的新品不成功的案例,不忍心他们把辛苦赚来的钱打水漂,所以给新品上市企业几个提醒。(1)别对产品太自信。产品就是企业的孩子,对孩子都会护短。笔者曾接洽一个插在点烟器上的电子产品,自称可以节省燃油10%~30%,原理是该产品过滤了汽车各种电子元件的杂波,可以使燃油充分燃烧,并且还有上海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我们对市场进行了调研和摸底,发现并没有明显的令人信服的数据,所以建议暂停上市。曾有一家浙江生产“长寿水”的企业,我们告之现在水产品市场格局基本成形,新品进入很难。即使水的功能是真实的,可如何让消费者相信这款水能长寿?即使消费者相信这种功能,有多少消费者是希望通过喝水获得长寿呢?所以,我们当时建议还是先做区域品牌。(2)别对行业太乐观。新品上市还需要了解该产品所属的行业,看看该行业的机会,针对一个充满竞争的红海行业还是谨慎行之。当前,比较有潜力或新兴的行业,如健康产业、绿色环保产业、新能源、新农业、新材料、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互联网与大数据等。当然,这些行业的进入一定是科技创新型的。不过也不是越前沿的行业机会越大,这里风险也大,“早半步是先驱,早一步是先烈”,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根据产业的生命周期,对一个新上市的产品来说,最好是处于上升期。对于重大的决策,就需要深入对行业的研究、竞品的研究、消费趋势的研究,“磨刀不误砍柴工”。因为一旦企业判断和方向有偏差,损失的费用就肯定不是前期的小数目,不仅打击了团队的信心,还耽误了市场的时机。(3)做好充足的困难准备。新品上市是从0到1,跟从1到2相比,从0到1属于无中生有,增幅是无限大,而1到2只是增加1倍而已。新品上市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很大,新团队的组建、市场开发的起步、品牌的传播、大量的资金投入、未知的市场表现等,稍有疏忽就可能前功尽弃。有些企业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人,产品刚起步,能力强的人家也看不上,能力差的又看不上人家,左右为难。找咨询公司,有的能捆绑合作、托管还好;有的前期交了报告,还是很难有实际工作的推进。有些新品上市,公司没有计划和预算,做了一段时间因预算不足就停滞。虽然“方法总比困难多”,但在缺少资金时就捉襟见肘了。贾同领老师在2014年接触到一家做功能饮料的企业,自称产品好过红牛,市场竞争不大,高管在百事可乐做过多年,老板很支持,投入也没有问题,一定能做的好。当笔者建议功能饮料市场投入大,比较有难度时,对方有些不以为然。可惜的是,到现在,这款产品还没有上市。信心是需要来自现实的。(4)别老想着“颠覆”。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事,不同新品类型、不同的规模,发起人的目的也不同。有的就是养家糊口、赚点小钱,这就不是我们要讨论的范畴。另一个极端是想借助强大的资本实力,或者超强的技术研发优势,站在产业前沿,引导产业发展,如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等,这些都是“颠覆”性的,一旦成功就将改变产业格局。但更多的产品介于两者之间,是“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的。做这些产品都有一定的轨迹和产品逻辑,在顺应行业的基础上再进行创新升级。现在到处都谈颠覆,好像没有颠覆就不能吸引眼球似的,企业要脚踏实地,别动辄都想着颠覆,别到最后把自己都颠覆了。有些是大平台思维,随着互联网产品的红利逐渐消失,一些电商在烧完钱后就纷纷倒下,比如生鲜电商美味七七、神奇百货、餐饮O2O大师之味、汽车电商博湃养车等。(5)提升企业的格局。不同的格局有着不同的服务方式,就像郎平所说的,针对不同的队形、人员素质,有着不同的应对策略。有些中小企业比较务实,但也有一些“直言不讳”:我就想几年做到10亿元规模。看看他们的谈吐,一没资源、二无格局,一幅“初生牛犊不怕虎”的轻狂,这样的企业早早敬而远之。目标想着暴富的人往往暴富不了,因为没有那个格局。只有那些站在产业高度、具有一定民族和国家忧患意识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王者。企业既要格局高远,又要脚踏实地;既要看成功故事,又要借鉴失败案例,这样的企业才有更远的未来。(6)做好新品上市的九个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新品上市要做好九个一。一个核心卖点:提炼、确定主推产品的核心卖点,不要太复杂、太学术、太艺术,最好结合产品的核心,抓住消费者痛点,与竞品能形成差异化。一句广告语:根据核心卖点、针对的目标客群,再提取一句朗朗上口的、容易记忆和传播的语句。一个主推渠道:确定产品在哪里销售,网络、直营、经销还是加盟,确定主推渠道后,准备相应的传播和招商策略。一套销售话术:准备一套针对渠道客户开发的相应的话术,要包括行业的未来、企业的发展规划、产品的卖点、公司的支持、市场政策等,要能够让客户树立起经销信心。一个主题活动:为产品的市场推广做准备,至少确定一个主题活动,最好能借事件传播,能有“四两拨千斤”的机会。一本操作手册:制作一本市场操作和规范的傻瓜式手册,让不了解市场的人员看到这本手册后就知道应该如何去做。一个广告片:一个集企业及产品宣传于一体的几分钟的广告宣传片,省去了较多的一对一介绍,也能体现企业的“实力”和愿景。一支高效团队:要组建一支新品上市的队伍,要有相关的国内市场操作经验,同时结合市场拓展时期的特性,给予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考核,考核项设计可以突破常规,激发员工的原动力。一系列培训:包括产品卖点、销售话术、操作技巧、模拟演练等。贾同领,上海联纵智达营销管理集团合伙人,家居事业部总经理,中国注册咨询工程师。在建材家居、汽车后市场、快销品等行业有十余年的实战经验,曾为50多家企业提供实战咨询和培训服务。邮箱:496311192@qq.com,更多分享请关注“微智管理”公众平台(微信号:wisdom-i)。著有《企业员工弟子规:用心做小事,成就大事业》《建材家居门店销量提升》等。
事实上,任何产业都不可能仅仅依赖股东的长期投入来生存,只有厂商组织能在股东所建设的基础架构下找出生存利基与价值创造(valuecreation)战略,才能让厂商组织永续发展,并使事业发展产生正向循环(Bodily&Venkataraman,2004)651。从厂商理论(TheFirmTheory)的观点来看价值创造,战略管理学家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厂商战略和价值创造的基本逻辑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的战略管理学家有不同的论述,主要分为强调不同价值创造“活动”的理论,与强调不同价值创造的“结果”及其如何“分配”的理论两大类。一般来说,强调不同的价值创造“活动”的理论,认为不同厂商的战略行为或“活动”的不同会造成厂商在“价值创造”上会不一样,对其进行理论解释的有两种理论逻辑:一是以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波特教授(Porter,1980;6521985)653为代表的“竞争”逻辑(CompetitiveLogic);二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厂商组织间的“合作”逻辑(CooperationLogic)。所谓的“竞争”逻辑,有美国哈佛大学产业组织学派(IndustrialOrganization)迈克尔·波特(Porter,1980,6541985)655“价值链理论”(TheValueChain)、资源基础观(Resource-basedView,RBV)(Barney,1991)656及动态竞争理论(DynamicCompetition)(Chen,Smith&Grimm,1992)657等主流理论的解释。“竞争”逻辑推崇的是英国十八世纪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e,1711-1776)的名言:“高尚的竞争是一切卓越才能的源泉。”按照产业组织理论(IndustrialOrganization)(Porter,1980)658、资源基础观(ResourceBasedView)(Barney,1991)659及动态竞争(CompetitiveDynamics)(Chen,Smith&Grimm,1992)660的论点,所谓的竞争是指厂商组织个体力图在市场上胜过或压倒竞争对手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过程。也就是说,厂商组织在相同(似)资源(包括要素、市场与经济租金等)的竞争角逐上,超越(outperform)竞争对手,以获取经济租金的行为过程。这是一种零和博弈(zero-sumgame),属于非合作博弈,它是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条件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波特(Porter,1985)661认为,厂商组织必须通过一连串的价值活动产出商品与服务,建立厂商组织的竞争优势,以创造顾客价值和获取更大的经济租金。因此,波特提出了审视厂商组织的竞争优势并寻求改善企业素质的基本工具——价值链(thevaluechain)。波特将厂商组织的价值活动区分为“基本活动”与“支持活动”两部分,其中基本活动是指对最终商品有贡献的部分,如进货、制造、出货、物流、营销、售后服务等;支持活动则是间接性的辅助活动,对于厂商组织的价值创造有很大的帮助,如厂商组织的基本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发展、采购活动等。在此基础上,波特提出了厂商组织获取竞争优势来源于其在价值链上定位的观点。波特的厂商组织价值链具有如下特点: (1)运用价值链分析厂商组织价值活动的基础是价值(value),而非成本(cost),因而价值的来源在于厂商组织外部,而非内部。因此,厂商组织对价值创造活动的着眼点应当放在厂商组织的外部——由上下游厂商组织共同构建的垂直整合价值链(theverticalintegrationchain)662上,价值创造的成果取决于厂商组织在价值链上的定位(positioning)。 (2)价值链主要由各种价值活动构成。价值活动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3)上下游厂商组织价值创造活动的总和构成了价值链的总价值。 (4)厂商组织的价值链不是孤立存在的,上下游厂商组织的价值链对厂商组织自身的价值创造活动有很大的影响。(5)在同一产业中,不同的厂商组织有不同的价值链,即不同的厂商组织合作的上下游厂商组织是不同的。 (6)对同一厂商组织而言,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也存在不同的价值链,这说明价值链会伴随着厂商组织的成长而不断发生变化。资源基础观(Resource-basedView,RBV)把厂商组织看作是一系列有价值的(value)、稀少(rareness)、不可模仿(inimitability)與不可替代(non-substitutability),(value)、稀有的(rareness)、不可模仿的(inimitable)与不可替代的(non-substitutable)核心资源的组合(coreresourceprofile),而不是同质的追求(Wernerfelt,1984)663,这种资源是厂商组织进行价值创造的来源。资源基础观强调,厂商组织控制的独特资源是厂商赢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而能力则是厂商组织最重要的资源(Barney,1991)664。因此,厂商组织需要发展出独特的竞争战略,以获取更大的李嘉图租金(RicardianRent),否则很可能就会被新进者取代而居于竞争劣势地位(Barney,Wright,&Ketchen,2001;665Kelliher&Reinl,2009;666Prahalad,1993;667Wagner&Weitzel,2007)668。我们认为,资源基础观所强调的资源组合,实质上是一种创新组合(newcombination),動搖現有市場的均衡狀態,以破舊立新的創造性破壞(creativecombination)。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得(Schumpeter,1939)669将创新组合的形式分为五种类型,分别为开发新产品、革新生产方式、開拓新市場、取得新原料來源,以及創立新組織(Schumpeter,1912)。方式、开拓新市场、取得新原料来源,以及创立新组织。熊彼得也是最早强调通过资源组合,创新产品开發活動重要性的經濟學家之一(Trott,2005)。发活动重要性的经济学家之一(Trott,2005)670。我们认为,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资源组合不仅可以产生李嘉图租金(RicardianRent)和彭罗斯租金(PenrosianRent),还可以产生基于资源组合创新的熊彼得租金(SchumpeterianRent)。由于企業必須面對市場中隨時推出新商品的潛在挑戰,因此需要不斷地自我檢驗、探厂商必须面对市场中竞争对手随时推出新商品的潜在的和持续的挑战,因此需要不断地自我检验、探索和搜寻索內部的資源稟賦(endowment)與餘裕或閒置資源(slack)(Penrose,1959;Nohria&组织内部的资源禀赋(resourceendowment)与富裕资源或冗余资源(slackresource)(Penrose,1959;671Nohria&Gulati,1996),重新組合既有資源,以開發創新產品來回應競爭者的行動Gulati,1996)672,重新组合既有资源,以开发创新产品来回应市场中竞争对手的行为(Dougherty,1992;Normann,2001)。(Huck,Muller&Normann,2001)673。因此,资源组合也是价值创造(valuecreation)的主要驅動因子(Moran&Ghoshal,1999;Amit&Zott,2001;Jacobides,Knudsen&主要驱动因素(Moran&Ghoshal.,1999;674Amit&Zott,2001;675Jacobidesetal.,2006)676。如果一个产品能补充不同設計參數(designparameter),例如調整材質、物件配置,及視覺色彩等充不同设计参数(designparameter),例如调整材质、物件配置及视觉色彩等(Baldwin&Clark,2000),加以重新安排、開啟更為寬廣的設計空間(design(Baldwin&Clark,2000)677,加以重新安排、开启更为宽广的设计空间(designspace)(Baldwin,Hienerth&vonHippel,2006),以堆砌較為卓越的功能或更吸引人space)(Baldwin,Hienerth&vonHippel,2006)678,以较为卓越的功能或更吸引人的美感,使消費者願意接納比現有產品更為優異的新一代創新(Rindova&的美感使消费者愿意接纳比现有产品更为优异的新一代创新(Rindova&Petkova,2007),即可打開更大的策略選擇權。Petkova,2007)679,这就可以为厂商拥有更大的战略选择权。动态竞争理论(DynamicCompetition)认为,所谓竞争就是指通过对相同(似)资源(包括要素、市场与经济租金等)的竞争角逐,超越(outperform)竞争对手,以实现价值获取的行为过程(Chen,Smith&Grimm,1992)680。该理论主要是针对竞争行为的研究,基本涉及了一对一竞争关系、一对多竞争关系、多对多竞争关系等多个视角,认为厂商组织之间的市场竞争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动态性,传统的战略理论研究多是以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为假设条件,并不适合今天厂商组织面临的是快速变化的、日趋动荡且复杂的竞争环境。面对这种复杂性环境,新竞争战略理论的一个共同发展趋势是应当更加强调“动态化”。因此,战略理论应当对厂商组织在动态条件下的非完全理性竞争行为展开的研究,研究厂商组织如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创造价值的问题(Kim,1994)681。理查德·达维尼(D’Aveni,1994)682认为,今天的厂商组织之间的竞争是一种“超竞争”(hypercompetition),厂商组织面临的是快速变化的、日趋动荡且复杂的竞争环境,产业中竞争正在迅速升级。美国管理学家艾森哈特和布朗(Eisenhardt&Brown,1998)683的边缘竞争战略理论认为,厂商组织正面临日新月异、高速变化和不可预测的经营环境,战略管理最重要的是对变革进行管理、对变革做出反应,领导变革,甚至是改变竞争的游戏规则。厂商组织应当采用处于紧密式和松散式之间的组织结构,这是支持边缘竞争战略获得成功的基础设施。应变能力、改造企业的能力是该战略能够成功的关键指标,厂商组织借此在无序和有序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状态。有关动态竞争理论主要有“超竞争论”(thehypercompetitiontheory)、边缘竞争战略(edgecompetitivestrategy)、动态能力观(dynamiccapabilityview,DCV)等。所谓的“合作”逻辑,是指合则两利(Gulati&Wang,2003;684Hansenetal.,2008)685,或借用博弈理论的说法,这是双赢(win-win)的变和博弈(variable-sumgame)(Chatain,2011)686,它是指随着博弈参与者选择的策略不同,各方的得益总和也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既对立又统一,既竞争又合作,各自收益之和是一个变量(variables),因此不会出现经济租金的竞争角逐现象。厂商组织间的“合作”逻辑的代表性理论主要是组织间关系理论(InterorganizationalRelationships,IORs)。组织间关系理论的学者主张,建立在组织间竞争/合作逻辑上的价值创造活动,合作导向的价值创造与竞争导向的价值获取,以及特定组织间关系形式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如合资经营(jointventure)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Gulati&Wang,2003;687Kumar,2008)688,以及战略联盟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Dyer,Singh&Kale,2008;689Adegbesan&Higgins,2011)690,厂商组织可以通过外部网络资源的杠杆式运用(byleverage),以获取更大的关系租金(Dyer&Singh,1998)691。组织间关系理论中强调“价值创造”的学者(Zajac&Olsen,1993;692Dyer,1997;693Ghoshal&Moran,1996;694Madhok&Tallman,1998)695多以资源基础观(Resource-basedView,RBV)、知识基础观(Knowledge-basedView,KBV)、社会逻辑观(SocialLogicView,SLV)等理论视角来探讨组织间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等问题。这些学者大多认为,“价值专属”或“价值占有”(valueappropriation)的战略思维,太过强调联盟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厂商与合作的影响,而忽略了厂商组织及管理者的其他行为特性,如学习与信任机制等(Ghoshal&Moran,1996)696。也就是说,强调“价值创造”的学者认为组织间的合作关系是一种具有价值的特殊资源,正是这种特殊资源才使组织间“价值创造”成为可能,因为组织间合作关系可以提供厂商无法从市场交易,或无法立即与有效地由组织内部自行发展的资源(Madhok&Tallman,1998)697。应当指出的是,强调“价值创造”的学者并没有否定在合作过程中“机会主义”的存在,但强调厂商组织并不认为机会主义的存在就一定会拒绝合作,因为即使合作伙伴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但并不代表合作伙伴一定会有投机行为。恰恰相反,应该视机会主义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且是一个可以管理的变量(Ghoshal&Moran,1996)698。可以看出,强调“价值创造”为主要战略思维的学者认为,厂商组织应以组织间关系对交易双方所能创造的价值作为战略制定与执行的依据,而不应将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视为必定会实现的预言(Ghoshal&Moran,1996)699,而投入太多时间与资源在监督与制定契约上。由此说明,价值专属危机的极小化并非价值创造极大化的充分条件。我们认为,组织间关系既是价值创造的来源,但也可能是导致“价值专属”危机的来源。在既定的组织间关系下,“价值创造”是厂商组织建构组织间合作关系的主要目的,而“价值专属”的危机是厂商组织极欲避免的。因此,厂商组织如何在组织间合作的过程中同时极大化价值创造,极小化价值专属危机,将是厂商组织通过组织间合作以创造竞争优势所必须同时思考的管理课题。组织间关系理论的学者对资源基础观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资源基础观忽视组织间关系这一重要的资源。他们认为,组织间关系是由组织节点之间的联结所生成的资源,是一种无形的关系资源。正是这种无形的“关系资源”和“网络资源”,产生了“组织间竞争优势”和“关系能力”,也揭示出资源基础观对资源认识的不足。在我们看来,这种无形的关系资源反映的是一种社会认知资源、组织的外部资源和无形资源,恰恰没有纳入资源基础观的分析框架,但它们的确会影响到厂商组织战略行为的选择和组织的经营业绩。厂商组织获得竞争优势的最根本原因是如何利用资源,特别是利用厂商组织间的网络资源,而非拥有资源。我们认为,厂商的重要资源可以拓展厂商的边界,这些资源可能镶嵌于厂商组织间的资源与惯例之中,资源与厂商间的关系联结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厂商战略联盟的数量剧增,组织间关系或厂商网络已成为日益重要的分析单位。网络经济学一般把厂商组织间关系这一重要的资源称为网络外部性,把它看成是阿尔弗雷德·马歇尔(Marshll,1890)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y)在组织间关系网络中的表现。美国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700认为,在合作过程中投入专用性资产,并以适当的共同学习、知识交换或更有效的治理机制,可以期望获得准租金(quasi-rent),而这种准租金就来源于关系专用性资产,它具有互补性的稀缺资源或能力,因而也是“关系租金”(relationalrent)的来源(Dyer&Sigh,1998)701。强调不同的价值创造的“结果”及其如何“分配”的理论,重点强调了如何共创经济大饼与如何分饼(sizeofthepieandshareofthepie)。较著名的有租金或“经济馅饼”(rentorpie)的创造与竞争角逐学派的理论(Gulati&Wang,2003;702Dyer,Singh&Kale,2008)703和有关组织间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privatebenefit/commonbenefit)的区分理论(Lavie,2006;704Kumar,2008;705Chatain&Zemsky,2011;706Chatain,2011)707。除了上述两大类价值创造的理论外,还有从其他视角解释价值创造的理论。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基督教大学(TexasChristianUniversity)教授理查德·普雷姆(Priem,2007)708借用市场营销学的视角,从消费端进行价值创造的研究,认为厂商组织进行价值创造的成功标准应当是厂商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尽可能大的消费者剩余或消费者体验利益。所谓的消费者体验(experienceconsumption)虽然不能像产品和服务一样可以单独出售,给消费者带来直接收益,但它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求,激发其对厂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惠顾动机和冲动性购买,间接地帮助厂商组织进行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Pine&Gilmare,1998)709。普雷姆(Priem,2007)710提出了8种增加消费者体验利益的战略,以增加消费者利益。我们认为,解释价值创造的理论事实上是一个多元、多维度和多层次的理论。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列帕克等人(Lepaketal.,2007)711在《美国管理学会评论》(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AMR)中有关“价值创造”的专刊(SpecialTopicForum)绪论中以多层次的观点来看待价值创造。他们认为,个人可通过开发被使用者认知为新的、适当的产品,组织可通过采用新方法、新程序,社会可通过奖励投资的方式来创造价值。列帕克等人(Lepaketal.,2007)712强调,必须分清价值创造(valuecreation)与价值获取(valuecapture)这两个概念。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应明确地区分价值的“目标”(target)与价值的“来源”(source)。所谓的价值的“目标”,是指谁认知(perceived)与体认实现了(realized)价值获取;所谓的价值的“来源”,是指谁以什么样的方式让价值产生(generate)或创造了附加价值。应当强调的是,上述“目标”与“来源”的概念所衍生的价值获取与价值创造,也各有其不同的机制与流程。例如,供货商通过原材料的生产与提供价值的“来源”(即“source”),而实现了制造商与消费者的价值体认(即“target”)。其中,供货商的价值创造机制主要是其所采取的活动(activities/actions);制造商的价值实现机制,或消费者的价值实现机制,则可能包括竞争机制、谈判机制与隔离机制(isolating)(Brandenburger&Stuart,1996;713Lepaketal.,2007;714Pitelis,200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