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经营的是一家做高企认证的服务公司,才成立半年。之前听我讲过一次股权的课程,对股权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刘雨:苏老师您好,现在公司有一个核心员工,觉得这个人能力还不错,之前也合作过,信任基础都挺好的,想从公司拿出5%的股份对他做激励,您看怎么做比较好?我:先用干股或者是期股的模式,出一部分钱,约定好退出。假设中间他走了,或者离职了,要收回来。刘雨:我想是赠予,能行吗,不让他出钱,或者是给他调整薪资,因为每个阶段都会涉及薪资的上调,我把上调的幅度降低,把股权赠予他。我:一般不建议赠予,送的东西不珍惜,如果你非要这样考虑的话,要加一个条件,是他达到什么条件是赠予的,如果条件达不到是要收回的。约定清楚是因为什么才赠予的,中间条件出现了问题,也是要收回的。不管你怎么给,都要考虑这些问题。刘雨:对,赠予的话就不会珍惜。我想的是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期权来做激励,达到条件后,获得相应股权,我想了解对于创业型公司来说,哪个方式更好些、更有助于公司发展?期权制是不是更好点?我:以你现在公司的情况,不属于业务高增长的,股权价值不好体现的话,用期权不合适,这不仅仅跟公司有关系,还跟行业有关系。所以建议用干股或者期股来考虑。
什么是超级公众号?粉丝拥有100万人以上,每篇文章阅读量超过10万次。根据大数据研究,微信上有1万个超级公众号,约占微信公众号总量的0.05%。这些公众号主导了20%的微信公众号阅读量。如何打造超级公众号?1.强有力的目标使命感做公众号前,一定要想好为什么要做这个公众号。如果仅仅是为了某个简单的理由,临时突发奇想来做,那么趁早就别打主意了。因为做一个超级公众号,是一个2-3年的团队长期工程。它不仅要求你长跑,而且要求你的团队每天坚持锻炼,日复一日。所以,能够做好一个公众号的人,一定不是“凡人”。2.自媒体定位声音、文字、视频都是自媒体的表现形式,你计划打造哪一种?目前来看,声音、视频的自媒体相对较少,因为投入成本和专业要求比较高,进入门槛高,所以很容易脱颖而出。3.一支专业自媒体团队超级公众号,需要专业的自媒体团队。这个团队由内容编辑、美工、写手组成。如果你一个人能够身兼数职,那就太厉害了。但大多数情况下,一个超级公众号少则三人,多则三五十人。随着内容的表现形式多元,对成员的要求和岗位就会多样。唯有专业团队,才能打造超级账号。4.管理科学,激励清晰做好自媒体,需有主人翁精神!一项工作,光靠情怀是走不远的,所以还要有管理。定目标,定激励。目标要可衡量。如阅读量增长;如3个月实现10万阅读量,奖励1万元。团队精神也非常重要。5.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微信公众号的制作有三个流程:​ 围绕定位来选题;​ 内容编辑创作:编写、设计配图;​ 测试和优化:主图视觉优化、标题结尾优化。流程管理最核心的是人员分工和参与讨论。选题环节一定要讨论,同时要搜索微信朋友圈热点;选好内容之后,专人进行内容编辑;美工配合内容来提供图片(找图或设计);文章编辑好后,发送朋友圈、在微信群进行测试,团队领导进行质量审查;对于不足的地方,再次讨论和优化提高。6.公众号推广的几种方式公众号互推是公众号推广的常见方式。几个主题不同的公众号之间进行互换推广,也是常见的。通过线下活动推广公众号,通过网站推广公众号,通过产品活动推广公众号,如赞助试吃等。一篇文章想获得高阅读量和转发,就需要发动。什么是发动?就是通过号召,通过大V推送,发动大家同时转发引爆。
什么是“美业店铺2.0商业模式”?为什么是店铺2.0,而不是店铺1.0,3.0,4.0呢?美业店铺2.0商业模式,又有哪些作用呢?有人说,没有模式,不开公司,没有模式,不开店铺。商业模式就是一个生意的顶层设计。美业店铺2.0商业模式,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信息透明化、价格透明化、用户拥有更多自主选择权、体验至上、口碑传播等市场特征前提下,如何有效经营美业店铺的一套完整的经营方法论。简而言之,我用一个公式来表述:美业店铺2.0商业模式=一个理论框架+三三三原则+成功五部曲海尔CEO张瑞敏说:“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不同的时代,要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可能再沿用原来工业时代的经营方法,必须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与新时代的技术、客户接轨。店铺1.0,就是对应曾经传统的商业环境,信息不对称、价格不透明、用户没有太多选择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息不对称来赚钱,就像曾经的美业市场一样,成本几十块钱的东西可以卖到几千上万块,感觉很容易就能赚很多钱,这是当时市场的红利期。但这样做的人多了,几年下来,最终让客户对整个行业都丧失了信任度。所以最近几年整个行业都在说——“回归本质,信任重建”。店铺3.0对应的是人工智能时代,万物互联,人机共生,店铺4.0对应的是人机合一的时代,机器就是我们最好的帮手,让人活得更像人,活得更有品质。店铺1.0时代,成功的关键点是抢占行业先机,发现市场机会比学习经营管理更重要,就像中国前首富王健林说的“什么清华北大,不如胆子大”、“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店铺2.0时代,成功的关键点是精细化运营、创造价值、社群营销、暴利多销、业务数字化、在线化,要做到这些,必须要学习、实践;学习是成功之母,实践是成功之父。店铺3.0、4.0时代,成功是关键点是运用科技的力量,人性化,定制化。未来人工智能时代,所有行业都是高科技行业。阶段对应时代时代特征成功关键点店铺1.0传统商业环境信息不对称,价格不透明抢占行业先机店铺2.0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透明化、价格透明化、自主选择、体验至上精细化运营、创造价值、社群营销、暴利多销、业务数字化店铺3.0人工智能时代万物互联,人机共生运用科技的力量,人性化,定制化店铺4.0人机合一时代人体植入AI芯片,智慧人类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1.成员结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任职期限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3.监事会职权《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案例】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的研发部招来了当时公司唯一的海归小王。根据当时面试他的HR说,小王非常健谈,经历又很丰富。HR面完直接跟老板说,这个人很不错,完全符合公司招人的要求,有技术、有经验、有领导力、有协作精神,个性也和老板合得来。之后,老板做了第二次面试,给老板留下的印象也很不错。双方一拍即合,当即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负责招聘的HR说,小王在中国读完大学之后,又在英国待了好多年搞研究,过了而立之年才回到中国找自己的位置,期间他曾在多个500强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实战经验非常丰富。进到公司,老板对他很器重,让他负责公司最大的项目。但两个月过去了,他负责的项目没有任何的进展,个人的表现也很平平。除了跟部门里的人混得很好以外,没有任何高人一筹的地方。老板开始奇怪,心想是不是因为水土不服还没有适应公司。又过了一个月,发现实在不对劲,不能三个月都水土不服吧!于是,老板要HR去调查小王的背景。这已经是事后弥补了,其实应该在入职之前就完成背景调查的,只是当时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做这个工作。公司对他简历当中描述的学历、工作、生活经历都做了调查。结果发现,他的简历还真的有问题。虽然学历是真的,也确实在英国呆过几年,但是在几家500强企业的工作经历都是虚构的。HR把电话打到他说的那几家公司去,有的公司称这个人的职位不是技术总监,而是主管,还有的公司根本不认识这个人。HR把调查结果反馈给老板,老板很是气愤,说现在怎么什么人都有,拿了假简历假经历,骗钱骗工作,要求人力资源部马上把这个人辞退了,还要把这几个月的工资要回来。HR回复老板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像这种虚构简历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公司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雇他,但是毕竟还是上班了,工资不能不给。不过,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他,同时因这种欺诈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他赔偿。”于是,HR和小王正式的谈了一下,说:“公司对你这阵子的工作不满意,所以安排了背景调查,发现你在简历当中写的这几段工作经历跟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出入比较大。公司是因为你的工作经历才把你招进来的,现在发现你以前的工作经历都是虚假的。公司非常强调诚信,现在对你诚信表示十分担忧,已经无法继续聘用你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也咨询过法律顾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看如果没有什么异议的话,我们就这么处理。”小王想了想说:“那我还是自己辞职吧。”【解读】事实上,因员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比如,公司需要招聘一个硕士学历的人,一个人明明是博士却填写最高学历是硕士,然后应聘进了公司。显然,这带有一定的欺诈成分,但是肯定不能用这个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说,要主张员工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才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进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员工存在欺诈行为。这一点如果能从员工填报的那些工作单位获得证明,那基本就没有问题。如果员工也承认了,那就更为稳妥。第二,公司违背真实意图录用了该员工。在这一点上公司需要证明公司真实的意图是什么,才能够说明录用该员工是不是符合其真实意图。第三,员工的欺诈行为跟公司违背真实意愿录用该员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必须是员工的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录用了该员工,如果员工没有欺诈行为,那公司就不会录用这个员工。所以说,从第二和第三点来看,在本案件中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该公司其实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公司录用员工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也更难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员工欺诈行为导致公司错误录用的。除非公司能够翻出当时的招聘广告,而招聘广告中对于工作经历有非常明确的要求,还要能够让员工认可当时他就是看这个招聘广告而投的简历。【怎么办】针对应聘者提供虚假简历的管理,关键在于公司的招聘录用环节是否做到了位。因为举证责任主要都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必须注意对应聘者的背景(如学历、工作经历等)进行核实,以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上述环节做得好,那么碰上虚假简历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做得不到位,那么解除起来就麻烦了。如果证据不足的话,就很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所以说入职、在职管理做好了,离职就是走流程,而入职、在职管理没有做好,离职就是在打硬仗。【相关法规政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