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起,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或新证券法)正式施行。这次证券法的修订,可以说是继1999年第一部证券法和2006年第二部证券法后中国的第三部证券法。如表1-1所示。
表1-1 证券法颁布历程
相比之前的旧证券法,新证券法做了大幅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包括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等。
其中,取消核准制,全面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无疑是本次《证券法》最大的亮点和最核心的任务。在借鉴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次《证券法》正式确立了全面的注册制,但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采取了更加稳健的分步实施的策略。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从全球的视角来看,证券发行制度主要包括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模式。
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实行“额度控制”。证券发行必须经过正式的批准才能够成功发行,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发行资格和发行额度。
核准制,采用的是实质审核的原则。证券主管机构除了要对发行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形式审查,还需要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发行数量与价格、投资价值等实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核。
注册制,采用的是形式审核的原则。仅对证券发行人申报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做形式审查,不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发行人在充分、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就可发行股票。
参考阅读: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定义阐释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教材《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中具体阐释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定义。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场。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 核准制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人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
相对核准制,注册制具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的发行效率,且定价也更加专业化和市场化。注册制淡化了证券发行人盈利水平的要求,更注重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等优势。如表1-2所示。
表1-2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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