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以及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证监会收到后,履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点如下:
(1)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
(2)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以关注或者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补充审核。退回补充审核的,需要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可见,注册工作不是重新审核、双重审核,证监会重点关注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质量控制,使其更符合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相关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不是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
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如果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股票持有人。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丁先云